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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初期對私人資本主義的利用和限制【3】

何薇

2019年05月20日16:5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三、依據法律和經濟發展規律來保障"限制私人資本"的可貴探索

  對如何“利用資本主義建設社會主義”,1948年12月劉少奇在《新中國經濟的性質與經濟建設方針》一文中就曾指出:“隻有一種投機資本,我們過去、現在和將來都反對,投機在資本主義社會也不是完全合法的。”“將來我們要在法律上規定許多界限。我們的方針不是發展資本主義,而是要限制資本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去。”(《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第46頁。)

  新中國成立前后,有的資本家整天在琢磨中共何時要進入社會主義,針對他們怕共產、不願積極做生意的問題,鄧子恢在1949年6月召開的開封各界代表會第五次會議上講到:“不錯,我們共產黨人是要在中國實現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制度,這是我們的最高理想與最終目標。但應該知道,這種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是要有高度工業化的物質基礎。到了那時,國家工業化,一切用機器生產,生產力空前發展,產品非常之多,人們可以各盡所能,各取所值,再進一步做到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到了這個時候,不僅工人、農民有工做、有飯吃、有衣穿、有書讀、有房住,即一切人類都可以無憂無慮。我們共產黨人所要建設的就是這種共產主義,不是在農業基礎上的共產的農業社會主義。正因為如此,所以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為時尚很長,起碼也要幾十年以后才有可能。今天我們共產黨人所要實行的並不是社會主義制度更不是共產主義制度,而是新民主主義制度。因此,不僅今天不要害怕共產,就是將來實現共產時也不必害怕。那些害怕共產的人,未免杞人憂天,其實盡可不必。”(《鄧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1頁。)

  這時的鄧子恢還隻能用“社會主義是個漫長過程”來安慰怕共產的資本家。僅僅過去一年,1950年4月13日,周恩來在全國統一戰線工作會議上說:“我們應該想辦法把私人資金吸引出來。那麼方針自然不是逼了。用逼的辦法,也逼不出社會主義來。資金轉移了,生產發展不起來,發展的盡是一些小的,怎麼行呢?勉強是無論如何不行的。社會主義是依社會發展必然的規律實現的。”“等土地改革完成了,生產恢復和發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企業的舊的經營方式也改變了,那時私營企業就可以進一步得到發展,幫助國營經濟滿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180頁。)

  1950年12月29日,政務院通過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總則第一條指出: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經濟政策的規定,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鼓勵並扶助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營企業,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並且界定了私營企業為私人投資經營從事營利的各種經濟事業。(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第516頁。)這應該看作是劉少奇所說的“我們要在法律上規定許多界限”。

  1952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把“五反”斗爭的任務及其必須達到的目的,具體歸納為八條,其中第一條是:徹底查明私營工商業的情況,以利於團結和控制資產階級,進行國家的計劃經濟。第五條是:清除“五毒”,消滅投機商業,使整個資產階級服從國家法令,經營有益於國計民生的工商業﹔在國家劃定的范圍內,盡量發展私人工業,逐步縮小私人商業﹔國家逐年增加對私營產品的包銷定貨計劃,逐年增加對私營工商業的計劃性﹔重新劃定私資利潤額,既要使私資感覺有利可圖,又要使私資無法奪取暴利。(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3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頁。)

  作為一種探索,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依據法律和經濟發展規律來保障“限制私人資本”得以有效實施的初步嘗試,充分說明中國共產黨在這一時期對如何限制私人資本同時發展私營經濟,已經有了相當切實的認識。

  〔作者何薇,女,西南交通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成都610031〕

(責編:唐璐、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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