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薇
2019年05月20日16:5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二、“限制私人資本”的實施策略和過程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共產黨面臨著新的考驗,那就是:第一,能不能保衛住人民勝利的成果,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第二,能不能戰勝嚴重的經濟困難,迅速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第三,能不能鞏固民族獨立,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第四,能不能經受住執政的考驗,繼續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和艱苦奮斗的作風。
黨和政府要克服這些困難,根本之策就是必須盡快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消滅經濟中的盲目性和無政府狀態,切實而妥善地改善公私關系和勞資關系。隻有把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才能限制它們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和唯利是圖的本質。在統籌兼顧的方針下,在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國營經濟領導之下,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這就是利用資本主義建設社會主義的時代特征和內涵。
那麼,怎樣實施限制呢?劉少奇認為:“在經濟辦法中,有資本主義的經濟辦法,就是通過競爭使一方垮台﹔……而對資產階級的競爭,是在大體上相同的條件下,看誰經營得好,這方面我們要做很大的努力,不學會經營無論如何不行。”(《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第51頁。)毛澤東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限制:一、在活動范圍上的限制。不允許私營工商業向有害於國計民生的方向發展,允許和鼓勵其向有利於國計民生的方向發展﹔二、在稅收方面的限制。對不利於國計民生者收重稅,有利者收輕稅甚至免稅﹔三、在市場價格上的限制。不允許任意提高價格來獲取壟斷利潤,允許他們正當的利潤﹔四、在勞動條件方面,不允許資本家過多剝削工人,允許他們獲得一定的剩余價值。(參見《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431頁。)通過運用這四種政策杠杆,推動資本家自我調節經營方向和方針,從而使之適應於和服務於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發展。
調整工商業是黨和政府對舊的經濟結構進行重新改組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情況下,私營工商業是一個重要的經濟成分。政府通過對私營工商業的調整,利用其有利於國計民生的一面,限制其消極作用,使其在國營經濟領導下,進行生產和銷售。調整工商業主要有三個基本環節:調整公私關系﹔調整勞資關系﹔調整產銷關系。這三個基本環節中的重點是調整公私之間的關系,即調整國營經濟和私人資本主義經濟之間的關系。(《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23頁。)經過三個方面的調整,新中國的工商業得以迅速復蘇。一般工商業者,對我黨平穩物價、調整公私關系等各項政策,表示熱烈擁護。在黨和政府的幫助下,他們從國家的加工、定貨、包銷、收購中得到的利潤,超過國民黨統治時期的任何一年。他們開始接受中國共產黨和國營經濟的領導,初步消除對社會主義的畏懼心理,所謂共產黨要擠垮私人資本主義,要提前實行社會主義等等傳言和思想疑慮,也漸漸消失。
但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部分資本家卻以行賄、偷稅漏稅、偷工減料、盜竊國家資財、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等“五毒”行為非法牟取暴利,向國營經濟發起了猖狂進攻。同時,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盲目性和無政府狀態同當時國家有計劃的經濟的矛盾也很突出。在限制與反限制的較量中,資本主義唯利是圖、損人利己、投機取巧的本性暴露了出來。例如,個別資本家為牟取暴利,任意撕毀合同,將大量合同內的商品投入自由市場,破壞國家糧食收購計劃,擾亂市場。為追求更大利潤,有的資本家加重了對工人的剝削,致使工人群眾難以忍受,勞資糾紛頻繁發生。針對這種情況,中共中央在1952年1月26日發出《關於在城市中限期開展大規模的堅決徹底的“五反”斗爭的指示》,指出,在全國一切城市中,要依靠工人階級,團結守法的資產階級及其他市民,向著違法的資產階級開展一個大規模的堅決徹底的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竊國家資財、反對偷工減料和反對盜竊經濟情報的斗爭,以配合“三反”運動。2月上旬,“五反”運動首先在各大城市開始,並很快形成高潮。
部分資本家暴露的“五毒”行為與“五反”運動的開展,正好印証了劉少奇1948年12月在《新中國經濟的性質與經濟建設方針》一文中的思考:“新民主主義的經濟政策,就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尖銳的階級斗爭的政策,而且是最后的斗爭,愈到后來,斗爭愈劇烈。資產階級愈到絕望時,便愈反抗,愈無情,我們必須警惕。”“如果它要反抗,我們就要消滅它。不要幻想會沒有階級斗爭,不能麻痺自己。”(《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第50頁。)
由於當時社會普遍認為“資產階級是唯利是圖的,因此他們必然要損人利己,損公利私﹔必然要採取有害於國計民生的手段,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滿足他們擴大私有財產的自私自利的目的”(《人民日報》1952年2月29日)。因此,黨和政府對私人資本的“限制”政策在實施過程中被擴大了。主要表現在:一、資本家受到許多不應該受到的限制。有些國營企業在委托私營企業加工時所規定的條件有時過於苛刻,國家貿易公司在制定價格時,有時對私人企業的合法利潤照顧不足,對於出口貿易的管理,有時失之過嚴。二、國營貿易的范圍不能與私人商業適當劃分,使私人商業受到威脅,國營商店和合作社經營的商品范圍過寬、數量過大,有壟斷一切的傾向。在糧食、棉花、紗布、煤炭、煤油、食鹽等一些主要商品上,國營和合作社經營的達80%左右。在原料收購中,正當的私人商業也有被排斥的現象,有些國營商業不肯參加同業公會,對於私人企業的經營方向,也缺乏必要的幫助與指導,其重要原因,就是對於私營企業缺乏長期合作的思想。參見《人民日報》1950年6月8日。三、在價格政策方面也存在打擊私營工商業的現象,“表現在批發價與零售價不分,私營零售商無利可圖﹔地區差價小,私人長途販賣賠錢﹔代銷手續費低,代銷商不滿意﹔原料與成本的差價小,工業利潤低,造成一些私營工廠倒閉”(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7頁)。四、在工商管理、稅收、信貸和加工訂貨等方面對私營工商業限制過多,條件過於苛刻,如“驗貨的規格特別嚴,標准特別高,‘次貨’高到百分之六七十,甚至百分之八十。上海有的地方在驗乒乓球時,還要用顯微鏡一個一個地照”(《陳雲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頁)。
對於私人資本,一方面是“限制”,不允許其“操縱民生”,另一方面又要讓其有發展空間。作為一項階級政策和斗爭策略,“限制私人資本”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面臨諸多困難。可以說,新中國成立初期,剛剛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探索利用資本主義建設社會主義的道路異常艱難,但在當時的政治和經濟環境下,應該辯証地看到,這種曲折就探索而言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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