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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公權就得公事公辦

米博華

2018年05月30日16:1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工作或生活中,少不了辦這事辦那事。在不少人看來,辦成與否、順利與否,關鍵看有沒有管事、有權的熟人,卻未必看合不合規、該不該辦。一些老百姓這樣想似乎不無道理。因為在有的地方、有的人那裡,私誼大於公權,公權得為交情讓路。

  不論這是不是所謂的人際習俗或者地域文化,其實都是不健康的,也隱藏著腐敗風險。古往今來,“治官事則不營私家,在公門則不言貨利,當公法則不阿親戚,奉公舉賢則不避仇讎”,歷來是人所熟知的“官箴”。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處理不好公與私的問題,往小處說會麻煩不斷,大一點就是禍患肇始。

  辦事的公與私,大約有幾種情形。

  ——“私事公辦”。私事可以公辦嗎?不可以!不可以拿公家錢用於個人炒股或投資,即使是挪用后原數返還,也不行﹔不可以把公家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給自己的親屬,即使是工程建設做得很好,也不行。問題不在於效益和質量如何,而在於是不是合規合法。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都明確規定,公權不可私用。這是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最常遇到的一個問題,也是從政為官的“ABC”,不論有意還是無意,都應該杜絕利用、借用公家資源為自己辦事。

  ——“公事私辦”。這種情形說起來有些費解,而實際生活中卻不少見。管理要設權限,辦事要有規則,議事要有程序。對領導干部來說,該集體決策的事項,不能個人說了算﹔該履行的程序,不能說改就改﹔該堅持的制度,不能因個人好惡而存廢。經驗表明,即使是主觀希望、也有能力把工作做好,一樣不能由著自己任性而為。因為堅持制度,嚴守分際,遵守規矩,是最好的防腐劑,是最有效率的治理。把集體領導與個人負責結合起來,貫徹民主集中制,本身就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對“公事公辦”確有誤解,通常被理解成是“沒有人情味”“不幫忙的托辭”“擺架子”等﹔而本來就應該順理成章的“公事公辦”反而被認為是不合時宜,正因如此,托關系、找熟人、走后門、送好處在少數地方和單位成為了常態。其實不是“公事公辦”本身出了錯,也不是誰情願把清清爽爽的事辦得疙疙瘩瘩,它反映出了治黨不嚴、為政不廉等突出問題,折射出“權力尋租”的典型特征。

  公事就應該公辦。政府有責任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為老百姓服務,養老醫療、就學就業、救助補助,等等,該有什麼就落實什麼,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辦就辦好。國家公職人員有責任規范做事,制度面前一把尺子、一個標准,所有人一律平等,不能把該干的事情看成是“恩賜”,把公家的圖章變成賺錢工具,要麼讓人“留下買路錢”,要麼通過克扣做交易。

  公事公辦,社會受益,大家得利。絕大多數群眾老老實實,規規矩矩,不願意不贊成投機取巧、損公肥私的勾當。公事公辦才能降低辦事成本,增加社會誠信,也才能實現權力的規范運行,使整個社會風清氣正。

  在公與私問題上,毛澤東同志曾定下過這樣的原則:“戀親,但不為親徇私﹔念舊,但不為舊謀利﹔濟親,但不以公濟私”﹔周恩來同志也定下十條家規:“不許請客送禮,不許動用公車,不謀私利、不搞特殊化……”聯想到這些年來許多黨員干部因違紀違法而被嚴肅處理的現實,每一名黨員干部都應該認真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的諄諄告誡:“作風問題都與公私問題有聯系,都與公款、公權有關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公權為民,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

(責編:唐璐、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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