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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人资本主义的利用和限制【3】

何薇

2019年05月20日16:5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三、依据法律和经济发展规律来保障"限制私人资本"的可贵探索

  对如何“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1948年12月刘少奇在《新中国经济的性质与经济建设方针》一文中就曾指出:“只有一种投机资本,我们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反对,投机在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是完全合法的。”“将来我们要在法律上规定许多界限。我们的方针不是发展资本主义,而是要限制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去。”(《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46页。)

  新中国成立前后,有的资本家整天在琢磨中共何时要进入社会主义,针对他们怕共产、不愿积极做生意的问题,邓子恢在1949年6月召开的开封各界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上讲到:“不错,我们共产党人是要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制度,这是我们的最高理想与最终目标。但应该知道,这种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是要有高度工业化的物质基础。到了那时,国家工业化,一切用机器生产,生产力空前发展,产品非常之多,人们可以各尽所能,各取所值,再进一步做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到了这个时候,不仅工人、农民有工做、有饭吃、有衣穿、有书读、有房住,即一切人类都可以无忧无虑。我们共产党人所要建设的就是这种共产主义,不是在农业基础上的共产的农业社会主义。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为时尚很长,起码也要几十年以后才有可能。今天我们共产党人所要实行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更不是共产主义制度,而是新民主主义制度。因此,不仅今天不要害怕共产,就是将来实现共产时也不必害怕。那些害怕共产的人,未免杞人忧天,其实尽可不必。”(《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1页。)

  这时的邓子恢还只能用“社会主义是个漫长过程”来安慰怕共产的资本家。仅仅过去一年,1950年4月13日,周恩来在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说:“我们应该想办法把私人资金吸引出来。那么方针自然不是逼了。用逼的办法,也逼不出社会主义来。资金转移了,生产发展不起来,发展的尽是一些小的,怎么行呢?勉强是无论如何不行的。社会主义是依社会发展必然的规律实现的。”“等土地改革完成了,生产恢复和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企业的旧的经营方式也改变了,那时私营企业就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帮助国营经济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180页。)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总则第一条指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的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并且界定了私营企业为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经济事业。(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516页。)这应该看作是刘少奇所说的“我们要在法律上规定许多界限”。

  1952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把“五反”斗争的任务及其必须达到的目的,具体归纳为八条,其中第一条是:彻底查明私营工商业的情况,以利于团结和控制资产阶级,进行国家的计划经济。第五条是:清除“五毒”,消灭投机商业,使整个资产阶级服从国家法令,经营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在国家划定的范围内,尽量发展私人工业,逐步缩小私人商业;国家逐年增加对私营产品的包销定货计划,逐年增加对私营工商业的计划性;重新划定私资利润额,既要使私资感觉有利可图,又要使私资无法夺取暴利。(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页。)

  作为一种探索,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依据法律和经济发展规律来保障“限制私人资本”得以有效实施的初步尝试,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对如何限制私人资本同时发展私营经济,已经有了相当切实的认识。

  〔作者何薇,女,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成都610031〕

(责编: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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