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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人资本主义的利用和限制【2】

何薇

2019年05月20日16:5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二、“限制私人资本”的实施策略和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考验,那就是:第一,能不能保卫住人民胜利的成果,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第二,能不能战胜严重的经济困难,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第三,能不能巩固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第四,能不能经受住执政的考验,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党和政府要克服这些困难,根本之策就是必须尽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消灭经济中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切实而妥善地改善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只有把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才能限制它们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和唯利是图的本质。在统筹兼顾的方针下,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领导之下,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就是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时代特征和内涵。

  那么,怎样实施限制呢?刘少奇认为:“在经济办法中,有资本主义的经济办法,就是通过竞争使一方垮台;……而对资产阶级的竞争,是在大体上相同的条件下,看谁经营得好,这方面我们要做很大的努力,不学会经营无论如何不行。”(《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51页。)毛泽东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限制:一、在活动范围上的限制。不允许私营工商业向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允许和鼓励其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二、在税收方面的限制。对不利于国计民生者收重税,有利者收轻税甚至免税;三、在市场价格上的限制。不允许任意提高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允许他们正当的利润;四、在劳动条件方面,不允许资本家过多剥削工人,允许他们获得一定的剩余价值。(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1页。)通过运用这四种政策杠杆,推动资本家自我调节经营方向和方针,从而使之适应于和服务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

  调整工商业是党和政府对旧的经济结构进行重新改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私营工商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成分。政府通过对私营工商业的调整,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限制其消极作用,使其在国营经济领导下,进行生产和销售。调整工商业主要有三个基本环节:调整公私关系;调整劳资关系;调整产销关系。这三个基本环节中的重点是调整公私之间的关系,即调整国营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关系。(《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23页。)经过三个方面的调整,新中国的工商业得以迅速复苏。一般工商业者,对我党平稳物价、调整公私关系等各项政策,表示热烈拥护。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他们从国家的加工、定货、包销、收购中得到的利润,超过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任何一年。他们开始接受中国共产党和国营经济的领导,初步消除对社会主义的畏惧心理,所谓共产党要挤垮私人资本主义,要提前实行社会主义等等传言和思想疑虑,也渐渐消失。

  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部分资本家却以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五毒”行为非法牟取暴利,向国营经济发起了猖狂进攻。同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同当时国家有计划的经济的矛盾也很突出。在限制与反限制的较量中,资本主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投机取巧的本性暴露了出来。例如,个别资本家为牟取暴利,任意撕毁合同,将大量合同内的商品投入自由市场,破坏国家粮食收购计划,扰乱市场。为追求更大利润,有的资本家加重了对工人的剥削,致使工人群众难以忍受,劳资纠纷频繁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在1952年1月26日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开展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指出,在全国一切城市中,要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资产阶级及其他市民,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以配合“三反”运动。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各大城市开始,并很快形成高潮。

  部分资本家暴露的“五毒”行为与“五反”运动的开展,正好印证了刘少奇1948年12月在《新中国经济的性质与经济建设方针》一文中的思考:“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尖锐的阶级斗争的政策,而且是最后的斗争,愈到后来,斗争愈剧烈。资产阶级愈到绝望时,便愈反抗,愈无情,我们必须警惕。”“如果它要反抗,我们就要消灭它。不要幻想会没有阶级斗争,不能麻痹自己。”(《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50页。)

  由于当时社会普遍认为“资产阶级是唯利是图的,因此他们必然要损人利己,损公利私;必然要采取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手段,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满足他们扩大私有财产的自私自利的目的”(《人民日报》1952年2月29日)。因此,党和政府对私人资本的“限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被扩大了。主要表现在:一、资本家受到许多不应该受到的限制。有些国营企业在委托私营企业加工时所规定的条件有时过于苛刻,国家贸易公司在制定价格时,有时对私人企业的合法利润照顾不足,对于出口贸易的管理,有时失之过严。二、国营贸易的范围不能与私人商业适当划分,使私人商业受到威胁,国营商店和合作社经营的商品范围过宽、数量过大,有垄断一切的倾向。在粮食、棉花、纱布、煤炭、煤油、食盐等一些主要商品上,国营和合作社经营的达80%左右。在原料收购中,正当的私人商业也有被排斥的现象,有些国营商业不肯参加同业公会,对于私人企业的经营方向,也缺乏必要的帮助与指导,其重要原因,就是对于私营企业缺乏长期合作的思想。参见《人民日报》1950年6月8日。三、在价格政策方面也存在打击私营工商业的现象,“表现在批发价与零售价不分,私营零售商无利可图;地区差价小,私人长途贩卖赔钱;代销手续费低,代销商不满意;原料与成本的差价小,工业利润低,造成一些私营工厂倒闭”(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7页)。四、在工商管理、税收、信贷和加工订货等方面对私营工商业限制过多,条件过于苛刻,如“验货的规格特别严,标准特别高,‘次货’高到百分之六七十,甚至百分之八十。上海有的地方在验乒乓球时,还要用显微镜一个一个地照”(《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对于私人资本,一方面是“限制”,不允许其“操纵民生”,另一方面又要让其有发展空间。作为一项阶级政策和斗争策略,“限制私人资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探索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异常艰难,但在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下,应该辩证地看到,这种曲折就探索而言也是不可避免的。

(责编: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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