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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则利”:周恩来处理民族关系的路径选择

丁小丽

2018年04月23日16:50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继续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胡锦涛:《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新中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94页。)为基本精神的民族政策,使中国的民族关系“从过去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改变为平等、互助的关系”(《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5页。)。费孝通曾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社会结构特别是在民族关系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人类历史上是应当大书特书的” (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兼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周恩来总理具体指导落实由《共同纲领》这个为人民服务的“剧本”中规定的各项“民族政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4页。)。1956年12月,周恩来视察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时,更是告诫各族干部群众:“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中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委员会:《周总理把党的温暖送到了各族人民心间》,《云南日报》1977年1月11日。)。那么,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面对复杂的民族局面,周恩来是如何努力探索各民族的“合”,促其“双利”,避其“两害”的有效途径;又是如何领导各族人民找到一把不同于苏联的消除民族隔阂、协调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问题的“钥匙”。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首先需正视“我国民族大量存在”的历史事实。

  一、“不能简单比附斯大林的民族论述”——周恩来对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厘定

  20世纪初,一篇在列宁看来“写得很好”且“具有很大理论和政治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列宁论民族问题》(下),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900页。1913年2月,列宁在给阿?马?高尔基的一封信中已提及此文,他写道:“我们这里有一位卓越非凡的格鲁吉亚人正在埋头给《启蒙》杂志写一篇大块文章,他搜集了奥国的一切材料和其他国家的材料”。《列宁论民族问题》(上),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73页。)的文章中,斯大林冠“民族”以“经典定义”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28—29页。),对新中国民族研究影响深远,《中国百科大辞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也是从“四个要素”来定义民族:“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群共同体”。(参见《中国百科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377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精粹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第999页。)“按照斯大林四个要素缺一不可的论断,中国今天能否说已经形成一个民族”的疑惑长期困扰着人们(刘桂五:《关于民族定义和汉民族形成问题》,《学习》1950年2卷1期;荣孟源:《斯大林的民族定义问题》,《学习》1950年2卷12期。)。1953年7月,毛泽东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所作《关于过去几年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总结》中,强调“科学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647页。)。1954年6月,范文澜在《试论秦汉以来中国是统一国家的原因》一文中,阐述了关于汉民族形成于秦汉时期的观点(参见范文澜:《试论秦汉以来中国成为统一国家的原因》,《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引发一场持续3年的关于汉民族形成问题大讨论。论辩双方都从斯大林民族四特征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从而使斯大林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公开化。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历史发展情况,不能照抄别人”(《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72页。)。具体到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悠长,汉族和其他民族冲突不断,民族界限大量存在,“我国许多民族在解放前虽然没有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但是它们的民族特征都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历史和现实的情况都应当正视、研究和照顾,否则就不能合起来”。所以“在我国,不能死套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 毕竟“那个定义指的是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民族,不能用它解释前资本主义时代各个社会阶段中发生的有关的复杂问题”。(《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39页。)周恩来作为国家领导人之一,从民族团结的高度,对这一问题作了精辟概括:“每个民族都有它长期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痕迹”。比如壮族,“只要从事实出发,毫无疑问就应该承认壮族是一个民族”,因为“壮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化,这些都是它的特点”(《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38—339页。)。这对当时学界进行的汉民族形成问题的讨论有原则性指导意义。是年5月,《历史研究》编辑部将论战双方主要观点辑成《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集》(参见《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一书出版,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暂告一段落。

  各民族发展的历史、加强民族团结的现实、贯彻民族平等的原则,决定了我们必须正视各民族中存在的不同程度的民族特征,正视各民族在发展中遗留下来的历史痕迹,不能简单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给各少数民族以“民族”称谓,是《共同纲领》中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具体体现,根本区别于国民党时期的“宗族观”。

  还在1943年8月,周恩来即指出:国民党对国内各小民族,“还不是充满了大汉族主义的民族优越感和传统的理藩政策的思想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69页。)?蒋介石在民族问题上继承了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镇压和笼络的两手政策,否定少数民族的存在,把各少数民族称为汉族的大小宗支(《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477页。)。“蒋介石的民族观是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在名义上,他简直将蒙、回、藏、苗等称为边民,而不承认其为民族。在行动上,实行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周恩来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47页。)在文字表述上,对少数民族加“犬”旁,在称呼上以“宗支、宗族”谓之,在实际中进行压迫的多重歧见,无疑会加深民族隔阂。而“今天民族问题的焦点,还是在民族隔阂问题上……这要我们积极开展工作来努力消释”(《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38—39页。)。当然,“名称问题好像是次要的,但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却很重要,这里有一个民族合作的意思在里面”(《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6页。),即在“称呼”上,对少数民族以“民族”进行界定要本着各民族“合”的理念和诉求,要体现出民族间平等与团结,要促进民族互助与合作。这种思想也充分体现在周恩来签署和签发的一系列文件中,如1951年5月签署的《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956年6月签发的《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等。正是为了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给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154页。)。正是为了尊重除回族之外的其他维吾尔、哈萨克等9个少数民族对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在我国,今后对于伊斯兰教一律不要使用在汉族地区相因成习的而惯用的‘回教’这个名称,改称伊斯兰教”(《陕西人民委员会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陕西政报》1956年第10期。)。从汉族的“他称”到少数民族的“自称”的回归,体现的是对各信教民族的尊重。

  此外,学界对民族关系的研究也是众说纷纭。尽管观点多样,但从分类学范畴来看,他们都是从不同民族之间联系的角度来界定民族关系的,这也能从一些工具书中看出(参见《辞海》解释:“民族关系是民族与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关系”,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第2532页。)当然,《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简明版和2002年精粹本)以及1999年版的《中国百科大辞典》中都没列出“民族关系”。。作为一个主体核心型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历史发展使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社会组织等方面明显呈“二元”结构特征。周恩来正是从汉族与非汉族之间存在的典型结构特征来概说民族关系:“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在过去国民党反动统治之下是恶劣的。”(《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页。 )1951年10月,周恩来在《民族关系》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分裂和对抗局面(参见《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第9页。)。1962年,李维汉在《中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的长文中认为,各民族成分复杂、人口数量少但分布广,在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内部保留着封建领主制度或原始氏族部落制度等民族关系的历史特点,决定着民族关系两方面——多数是汉族反动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压迫,也有少数民族反动统治者压迫汉族,或一个少数民族压迫另一个少数民族(参见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606—624页。)。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如汉族内部包括的客家人、福佬人、广府人和潮汕人之间,南方的瑶族不同支系如盘瑶、茶山瑶、山子瑶等支系之间在交往中形成的关系能否称之“民族关系”也可进行分析,但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列。

  虽然,新中国的建立,“根本改变了过去反动统治者所造成的恶劣的民族关系”(《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第7页。),但“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继续存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651页。)。而如何在“各民族一律自由平等”的原则下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成为贯彻《共同纲领》中民族政策的关键一环。

  二、“求其在我”——周恩来处理民族关系的主体视角

  在汉族同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史上,周恩来明确指出:“是汉族对不起少数民族。今后我们汉族同志要代为受过,向他们赔不是……凡事‘求其在我’,不要只说人家的错处”(《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92页。)这种 “求其在我”的“赔不是”思想,发展了列宁晚年提出的要对少数民族“让步”的理论(1922年12月31日,列宁在《关于民族和“自治”化问题》的“口授记录”中提到:“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比让步不够,温和不够要好些”,《列宁论民族问题》(下),第868页。)。为了在说法上更切合少数民族心理,他将其形象地比喻为“还债”说,认为“讲还债这是个比喻。有些人害怕提还债会引起民族关系搞不好,这是不必要的顾虑,哪里会有这种事情”?他认为历史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并明确指出:“讲还债有利于民族团结”(《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40—341页。)。 民族没有优劣之分,“所有民族都是优秀的、勤劳的,智慧的,只要给他们发展的机会;所有民族都是勇敢的、有力量的,只要给他们锻炼的机会”(《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63页。)。无论是“让步”还是“还债”,都是为了使各民族在共同发展中形成友好合作的民族关系,都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定。

  在各民族互助合作过程中,必须要克服大(汉)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错误倾向。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汉族中的大汉族主义发展下去,会产生民族歧视的错误;而兄弟民族中存在的地方民族主义任其发展就会产生民族分裂的倾向。这两种错误态度和倾向,任其发展,不仅不利于民族团结,严重的,会造成各民族间的对立,甚至分裂。而从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这个共同目标出发,必须反对妨碍民族团结的两种错误民族主义倾向。(参见《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62—364页。)因为它可以把民族隔阂的历史痕迹逐步消除掉,可以把各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逐步消除掉(参见《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67页。)。为了突出“求其在我”,在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时,“首先要反对的是大汉族主义”(《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115页。)。在各民族相处中,“汉族一定要自觉,遇事应多责备自己,要严于责己,宽于待人”(《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38页。)。也正是基于此,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只有坚决克服了大汉族主义的任何一种细微表现,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绪才能顺利克服(参见《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53页。)。

  将“还债和赔不是”思想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需要先进帮助落后。在政治上,“我们更应该认真普遍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制度,认真普遍地保障散居的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在经济上,更有效地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及其他经济事业;在文化上,“更加教育广大人民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263—264页。)。这些具体权利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及1954年的《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至于选择民族区域自治而摒弃联邦制的原因,周恩来在1957年3月《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座谈会以及同年8月在青岛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讲话中,都有清晰的阐述和详尽的论证。他说:历史的发展没有给我们造成建立民族共和国的条件,我们就不能采取这样的办法。历史发展给我们造成了民族合作的条件,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参见《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3页。)而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地区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而且可以分别在很多地方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2—373页。)总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钥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4页。)。

  此外,由于“汉民族与各少数民族间存在着历史上造成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需要长期的努力,其中包括汉族的帮助,才能加以改变”(《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第28页。)。按照“让步和赔不是”的思想,我们应该将民族区域自治规定的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看成是对少数民族群体处于不平等境遇的历史性补偿和处于弱势地位的制度性扶助,是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内在要求。它不是要求不同对待,而是按不同需求对待。政治上的自治,经济上的帮助,抑或文化上的尊重等等,都是符合自由公正和真正平等的原则,是从“包容差异”的角度,来确保少数民族得到正确对待。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利不是制造不平等,而是为了消除不平等。在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自治、保障在中央机构的代表性、尊重他们的语言习惯等政策,可以使那些由于社会历史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弱势少数民族,较快改变落后状况并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恰如周恩来所指出的,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所以要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我们不能设想,只有汉族地区工业高度发展,让西藏长期落后下去,让维吾尔自治区长期落后下去,让内蒙牧区长期落后下去,这样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要所有的兄弟民族地区、区域自治的地区都现代化。全中国的现代化一定要全面地发展起来。我们有这样一个气概,这是我们这个民族大家庭真正平等友爱的气概。我们不能使落后的地方永远落后下去,如果让落后的地方永远落后下去,这就是不平等,就是错误”。(《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83页。)少数民族处于落后和弱势地位的事实,决定了必须采取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如果以今天的眼光去苛求前人的成就,难免有求全责备和历史虚无主义之嫌。强调历史态度,更不应该忽视历史事实。我们不要“形式和口号”上的平等,而是要“具体和事实上”的平等。

  三、“互相以对方为重”——周恩来处理民族关系的辨证视角

  为了真正体现民族平等,一方面,在处理民族关系上,要突出“求其在我”;在经济上替他们解决困难,在政治上给予区域自治权,在民族心理上反对民族主义上首先反对大汉族主义。但处理不同民族间关系的努力应该是双向的,而不是单方面的。少数民族也需要从自身出发,为协调民族关系,消除民族隔阂做出应有贡献,要“互相以对方为重”(《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37页。)。所以,在“从各方面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意见,消除各种各式的大汉族主义影响”的同时,“各少数民族内部也要着力克服各式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第10页。)。民族间的团结是相互的,大汉族主义纠正了,狭隘民族主义不纠正,还是无法实现团结。

  另一方面,中国的国情是汉族人口数量多,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少但分布广。1957年,周恩来指出:“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其实汉族是‘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区是‘地大物博’,各占一条,所以我们各民族必须互相合作,互相帮助,才能发展;各民族必须取长补短,互相学习,才能团结”(《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476页。)。他还指出:就新疆而言,新疆的发展要有资金、人力和财力;但“仅仅依靠新疆一个自治区的五百万人口,不可能积累多少资金,而且人力也不够。必须要靠全国的力量,国家的力量,中央的力量,将经济发展中积累的资金拿一部分投资新疆增加财力,从内地动员一部分人力到新疆增加劳动力,这样才能使新疆大发展。这就必须民族合作。不能设想,新疆孤立地只靠现有的人力、物力,就可以解决问题”(《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6—377页。)。历史发展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这个论断多么具有预见性。

  加强、巩固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所要达到的重要目的(参见《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第105页。) 。“互相以对方为重”就要求各民族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增进民族团结。当然,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若发现有的地区实行上有不正确的地方,各族人民有权并有责任提出意见”,(《周恩来与西藏》,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第112页)。但不应该在“偏狭和精致”的民族主义情绪下进行恶劣的阴谋活动,尤其需要自觉抵制某些别有用心的国际势力对中国民族关系的挑拨和对民族分裂主义的煽动。就此,1953年7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一文也指出:“我们怎样去建立在巩固中央和边疆各民族间的关系和联系呢?如何建立各民族间的互相信任呢?如何实现聚居的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权利呢?用什么事实来说服或驳斥民族分裂主义倾向和打击帝国主义的分裂阴谋呢……很明显,不实现和不经过民族区域自治,都是做不到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1993年,第653页。)

  就经济而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99页。)。帮助少数民族发展、进步,给少数民族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支持,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应有之义。所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贸易政策采取既稳步前进而又对少数民族有利的方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97页。)。但是,少数民族应该正确对待这种帮助,应该将落脚点放在自身的“造血”功能上,应使少数民族和内地的经济往来形成一种“供给——进步”的良性互动的双向流动机制,而不应该在帮助中形成对国家、对先进民族的资金和物资上的纯粹依赖,演变成“供给——依赖”单向输入形式。美国华盛顿大学社会学系赫克托教授(Michael Hechter)于1975年提出的“扩散模式”扩散模式,指以某一民族为主体的核心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工业化的过程联系不断增加,核心地区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管理方式持续向边疆地区渗透,使其工业化进程得以充分发展。最终先进地区和相对落后的周边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差距大为降低或消失(理论假设的理想模式),各民族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程度都达较高水平,有效实现族际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整合。Michael Hechter, Internal colonialism: the Celtic fringe in British national development, 1536—1966.(迈克尔?赫克托:《内部殖民主义:1536—1966年不列颠民族发展中的凯尔特边缘地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是一种各民族共同进步的增长方式和发展思路,也可为我们各民族在互助合作中谋求进步的道路上提供一定的有益借鉴。毕竟如周恩来所说的,“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我们的根本政策是要达到各民族的繁荣”。(《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1984年,第379页。)

  四、“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周恩来处理民族关系的价值诉求

  无论是汉族还是国内的其他少数民族,都不能简单地说是单纯民族,都是在历史上同其他民族不断融合发展而来,在世居以及足迹所到之处同其他民族的交往中吸收新的血液。这一融合不是简单的同一和归一,而是一种共存共生的生存状态和发展诉求,为建立各民族大家庭提供了历史渊源。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7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为人口多数的汉族是相对于少数民族而言;少数民族相对应的是占全国人口多数的汉族,任何一方缺失都会使其各自失去原有内涵。如果将“中华民族”喻为一种有机化合物,那么它是由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等不同民族元素共同组成,其中任何一种要素的缺失,都会使此化合物发生质的变化。这就要求各民族互助合作,携手共进,如此“才能够真正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上,建立起我们宪法上所要求的各民族真正平等友爱的大家庭”(《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7页。)。

  实行“利于合,利于团结,利于各民族共同发展”(《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43页。)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要求摒弃“民族自决”。1949年9月,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任何民族都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40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对帝国主义有好处”的民族自决,我们要求“对我们(指各民族——引者注)本身有好处的”(《周恩来与西藏》,第112页。)国家认同和整体利益。而事实上,“民族自决”与统一的民族国家间的政治博弈, 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和平纲领》报告中指出:“如果每一个种族、宗教和语言群体依据民族自决都宣布建立国家,那么分裂会无休无止,全人类和平、安全和经济福祉将更加难以实现”。(转引自〔英〕 爱德华 ?莫迪默、罗伯特 ?法恩主编,刘泓译:《人民?民族?国家——族性与民族主义的含义》,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5页。)经常使其不自觉地成为破坏统一的国家民族的潜在力,置其处于“问题的一部分,而不是解决问题办法”的尴尬境地。

  “十月革命时,列宁强调民族自决这个口号,允许民族分离,这样才能把过去那种帝国主义政治关系摆脱,当时的具体情况要求俄国这样做”(《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5页。)。其最终目的是“使各民族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相互接近乃至相互融合”(《列宁论民族问题》(下),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494页。)。但中国的历史情况是,“整个中华民族对外曾是长期受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内部是各民族在革命战争中同甘共苦……这种内部、外部关系,使我们不需要采取十月革命时俄国所强调的实行民族自决、允许民族分裂的政策”(《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5页。)。还需注意的是,帝国主义时代存在压迫民族对被压迫民族的压迫和剥削,是民族自决权的先验条件,正如1916年8月,列宁在《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一文中更明确指出的,“‘自决’向来就是‘向’被压迫民族和压迫民族这两种民族提出的”(《列宁论民族问题》(下),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639页。)。新中国的建立,实现了“国内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新关系”(《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2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3页。)。过去那种压迫与被压迫的民族关系不复存在,民族自决也就失去了其物质载体。在统一国家内部单纯从地方民族主义利益强调民族自决,是对列宁民族自决理论的一种异化。

  还值得强调的是,列宁民族自决理论,是在批判第二国际和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奥托鲍威尔和卡?伦纳所鼓吹的“民族文化自治”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民族文化自治”,是“俄国犹太资产阶级政党和崩得派以及孟什维克所拥护和鼓吹的在民族问题上的机会主义纲领。这个纲领否认民族和地域的关系,主张把散居各地的同一民族,组成自治团体,在文化事务方面施行自治,按民族划分学校。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反映,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统一”(《列宁论民族问题》(下),第898页。)。我们反对民族分立、摒弃民族“单干”(《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7页。),就必须反对狭隘民族主义的“民族自决”,更反对某些海外流亡人士宣称的“高度自治”。

  由此可见,从注重民族特征到对民族共同体的承认,从强调民族情感到撤销带有歧视性的称谓,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到反对“民族自决”,周恩来立足历史,着眼现实,在处理民族关系的问题上始终围绕“合”的主轴,突出“团结”的理念。1974年,周恩来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关于庆祝自治州、县成立二十周年的请示报告》的批示中,也突出强调“民族团结”是正确的(《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47页。)。

  在全球化趋势席卷的今天,加强中华民族统一的国家认同和认同中华民族依然任重道远。如周恩来所说的,我们应该更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应该切实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应该普遍地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更有效地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卫生等其他经济文化事业,更加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以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参见(《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1998年,第263—264页。),以此凸显中华民族“美美与共”、“和而不同”的主旋律和凝聚力。

  (本文作者中国矿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讲师北京100083)

(责编: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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